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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,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》[^1^]

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,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》高校教师兼职管理办法

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,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》[^1^]



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,教育部近日修订印发了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,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,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持。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

《办法》指出,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指在职业学校从事教学、教学管理、教学研究等工作的非全日制教师,包括企业(事业单位)选派的兼职教师、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和职业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建的兼职教师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、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,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条件。2017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

《办法》明确,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选派、聘用、共建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实行动态管理,定期评估,及时调整。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,明确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、考核评价、培训管理、激励保障等内容,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指导和业务培训,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。

《办法》强调,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,根据职业学校的需求,选派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,为职业学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实践教学支持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保障选派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收入,对选派人员的兼职教学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,将兼职教学工作纳入选派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审。

《办法》还规定,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,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报酬标准,及时足额支付兼职教师的报酬。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,对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,依法进行赔偿。职业学校应当对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,对在职业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兼职教师,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。

《办法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,原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5号)同时废止。

: [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,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》](https://www.moe.gov.cn/jyb_xwfb/gzdt_gzdt/s5987/202310/t20231001_522653.html)
: [《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](https://www.moe.gov.cn/srcsite/A06/s3321/202310/t20231001_522654.html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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